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1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卡迪诺科技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北京环球贸易中心B栋8层10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启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红刚,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世杰,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大学,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京0101民初11747号,已向被执行人吉林大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吉林大学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大学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林大学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吉林大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吉林大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吉林大学财产以人民币75565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汪霄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