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民终6097号
上诉人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9民初2954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被告唐山丽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给上诉人开具增值税税票,致使上诉人不能及时抵扣税款,造成损失。被告的行为系从上诉人处取得不当利益,不缴纳税款,也不给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以不当得利返还为案由进行立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称唐山丽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给上诉人开具增值税税票,致使上诉人不能及时抵扣税款,造成损失,要求唐山丽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增值税金的诉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9民初29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荣进
审判员 高淑芳
审判员 于 芳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