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425执保370号
申请人: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01295091U,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六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占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执行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1,065,927.1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保单保函(单号PZDM202215040000000438)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在林西县人民法院(2022)内0424执625号执行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065,927.13元,冻结期限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丽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