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428民初431号
原告:李**,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杰(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01295091U,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旗经棚镇经六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副总经理,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财务经理,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李**与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8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2493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