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5民初499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01295091U,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六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2022年2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杲丽娜
书 记 员 沙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