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XX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421民初4931号 原告:某乙有限公司,所在地xx旗xx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所在地xx市xx旗xx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某,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甲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改建、更换XXXX全部建筑的消防工程主管道至各室的分支管道或赔偿改建、更换消防工程主管道至各室分支管道所需费用(待鉴定后确认);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改建、更换XXXX全部建筑的水暖工程除主管道外的各分支管道或赔偿改建、更换水暖工程除主管道外的各分支管道所需费用(待鉴定后确认);3.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对XX的土方、土建、采暖、给排水、电器安装、消防、弱电等全部工程进行施工。该项目在使用时发现消防管道渗水导致消防压力不足,水暖管道渗水导致冬季无法取暖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维修义务,被告拒绝履行。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一、案涉消防、采暖工程已于2019年12月竣工验收完毕,现已超出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某甲公司主张答辩人承担消防采暖工程的改建、更换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3月10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XXXXA、B、C1、C2、D1、D2、E、F座8项工程发包给某乙公司施工。此后,双方针对A、B、C1、C2、D1、D2、E座7项工程另行签订了实际履行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备案合同专用条款及实际履行的合同第十一条第4项约定,保修期限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装工程两年,采暖工程为两个采暖期。1.2019年12月24日,XX旗XX局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XXXX市场项目消防工程已经验收完毕,距今为止已远超过约定的两年保修期,某甲公司不应再向答辩人主张改建、更换消防工程管道的费用。2.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1日,XXXXA、B、C1、C2、D1、D2、E、F座8项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完毕,并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案涉采暖工程的两个采暖期的保修期早已超过,某甲公司现主张答辩人承担改建、更换水暖工程管道的费用,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另外,某甲公司因多处商厅公寓未出售,在第二个采暖期将未出售的商厅、公寓供暖报停,是导致本案管道需要更换的主要原因,故XXXX市场施工项目的消防、水暖工程管道改建、更换的费用应由某甲公司自行承担,与答辩人无关。二、某甲公司主张的消防、水暖工程涉及的各支管道系隐蔽工程,该工程已经过某甲公司及监理方签收,在经过近四年之久后向答辩人主张改建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根据双方签订的实际履行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部分第5项约定“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验收签字并上交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某甲公司主张改建、更换的案涉工程,已经其签字确认验收完毕,应视为对答辩人施工情况的认可,现某甲公司又以此主张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实属无稽之谈。综上,在XXXX市场施工项目已全部验收完毕,且某甲公司本身亦存在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其主张改建、更换工程项目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一份、《XXXXF座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被告提交的双方于2018年3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一份,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有效性原则,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的照片五张,不能客观的证明案件事实,缺乏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3.原告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页、授权委托书一页、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一页,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但原告以此证明被告承担终身保修责任的证明观点,与在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载明的关于保修期的约定相互矛盾,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证明观点;4.被告提交的XXXXA、B、C1、C2、D1、D2、E、F座八项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各一份、XX旗XX局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5.被告出示的某甲公司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3年10月15日申请XXXX市场部分商厅供暖报停资料、XXXXA、B、C1、C2、D1、D2、E、F座八项工程包含消防竣工验收本案凭证等竣工验资料34页,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有效性原则,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3月10日,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位于XX旗XX镇的XXXXA、B、C1、C2、D1、D2、E、F座8项工程发包给某乙公司承包。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方、土建、采暖、给排水、电气安装、消防、弱电等全部工程(不包含A座电梯,消防泵房和F座工程及楼房以外的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保修期限为执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建装修工程二年,安装工程两年,采暖工程为两个采暖期,防水工程五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某乙公司无条件免费维修或处理。 2019年12月28日、2020年1月21日,案涉XXXX市场A、B、C1、C2、D1、D2、E、F座8项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原告某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验收证明书上盖章,被告某乙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验收证明书上盖章,XX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勘查单位,成都某有限公司作为设计单位,XX旗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均在验收证明书上盖章,项目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经各方共同查验,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通过验收。原告某甲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XX旗XX局申请XXXX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XX旗XX局同日作出某甲备字〔20XX〕第XX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依法核发备案凭证。 另查明,原告某甲公司在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2022年10于15日至2023年4月15日、2023年10于15日至2024年4月15日三个采暖期均与XX旗某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停止供热协议,对XX旗XX镇XXXX部分商厅的暖气报停。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就XXXXA、B、C1、C2、D1、D2、E、F座8项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某乙公司实际施工完毕后,经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五方的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涉案8项工程交付使用已有四年之久,并且水暖工程质保期已过双方约定质保期两个采暖期的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改建、更换XXXX全部建筑的水暖工程除主管道外的各分支管道或赔偿改建、更换水暖工程除主管道外的各分支管道所需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及原、被告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5.2条“缺陷责任期与保修自全部交工之日算24个月整”的约定,涉案消防工程的保修期限已过双方约定质保期24个月的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改建、更换XXXX全部建筑的水暖工程除主管道外的各分支管道或赔偿改建、更换水暖工程除主管道外的各分支管道所需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的请求,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且涉案8项工程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多年,原告公司要求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已没有必要,亦增加了诉讼成本,故本院对原告申请鉴定不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XX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乌日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