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4民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第五国际1幢1单元11002室。
法定代表人:白云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柱,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生,陕西省岐山县人,住咸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长安,男,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号丽华科技大厦2402号。
法定代表人:白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芹,女,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哲,男,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上诉人杨召会,女,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系杨栓明之妻。
被上诉人杨刚,男,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系杨栓明之子。
被上诉人杨莉,女,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系杨栓明之女。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杰,男,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咸阳宇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洪贤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伟,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西安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召会、杨刚、杨莉及原审被告咸阳宇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2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期间发现一审原告杨栓明在一审法院送达判决时已经死亡。因案件出现新情况,原判决诉讼主体和适用法律都发生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25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西安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2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党晓辉
审判员  张宇童
审判员  赵建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