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210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一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孙子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焱,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号丽华科技大厦2402号。
法定代表人白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亚芹,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平哲,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含光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煜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煜科技公司在原审中诉称,2010年6月10日,华煜科技公司与含光物业公司签订《含光日出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华煜科技公司承包含光物业公司开发的含光日出苑l、2、3号楼及地下车库的消防工程,承包价为170万元,合同签订后,华煜科技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2年9月12日签署了消防工程交接单。含光物业公司迟迟不付工程款,经双方多次协商,2012年9月24日,含光物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2年9月26日前向华煜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华煜科技公司将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复验合格并出具的含光日出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查意见书及竣工资料交付给含光物业公司,含光物业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工程款75万元支付给华煜科技公司,2012年9月26日含光物业公司移交了工程消防验收复查意见书及竣工资料,但含光物业公司仍未兑现承诺,故起诉要求含光物业公司支付工程款75万元并支付滞纳金38000元。含光物业公司辩称,华煜科技公司向其交付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华煜科技公司交付竣工资料超出约定期限,影响含光物业公司办理房产证,以上是含光物业公司不支付工程款的原因。并提起反诉,根据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华煜科技公司应于2010年7月14日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直到2012年6月14日,该工程才经消防队验收合格,拖延近两年。此外,华煜科技公司交付的消防工程中的596条消防水带全部存在漏水问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至今未履行保修义务。请求华煜科技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更换596条消防水带并支付违约金119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0日,双方签订《含光日出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华煜科技公司承包含光物业公司开发的含光日出苑l、2、3号楼及地下车库的消防工程,承包价为170万元,合同签订后,华煜科技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2年9月12日签署了消防工程交接单,9月24日,含光物业公司向华煜科技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一、含光物业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之前向华煜科技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15万元,华煜科技公司同时将经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复验合格并出具的消防验收复查意见书及竣工资料交付给含光物业公司。二、含光物业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前支付华煜科技公司剩余工程款75万元。三、其他事项按原合同执行。承诺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第一条约定的义务,剩余欠款含光物业公司至今未向华煜科技公司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含光日出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受法律保护。华煜科技公司承揽的工程竣工后,含光物业公司应按约定向华煜科技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拖欠不付已构成违约,含光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含光物业公司辩称华煜科技公司迟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根据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违法通知书及复查意见书,该责任并不在华煜科技公司,且含光物业公司在其后出具的承诺书中也未提及华煜科技公司有过错,故含光物业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至于含光物业公司反诉要求华煜科技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更换596条消防水带并支付违约金119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7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8000元。二、驳回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2050元、反诉费7755元,由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随欠款一并支付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含光物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含光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是:1、本案一审开庭时,并没有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而是由法官独任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按照约定华煜科技公司应于2010年7月14日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是直至2012年6月14日,该工程才经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验收合格,拖延近两年。华煜科技公司提供的消防工程交接单所显示的消防工程移交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明显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时间,已经构成违约。华煜科技公司对于是因其他消防设备不合格而导致消防工程不能及时验收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华煜科技公司答辩称,1、一审开庭是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存在独任审理而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2、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违法通知书》的落款时间是2011年3月2日,这说明华煜科技公司早在2011年3月2日前就已经将该工程提交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进行验收,只是由于含光物业公司设施上的原因验收未被通过,才下发了违法通知书。2012年5月15日含光物业公司才完成了整改。2012年6月14日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整改进行了复查认为整改合格,同意投入使用。3、2012年9月24日含光物业公司书面承诺付款,但是华煜科技公司在履行完义务后,含光物业公司并未按照承诺支付剩余工程款,应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迟付款滞纳金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含光物业公司提交了含光日出苑l、2、3号楼及地下车库竣工资料等证据,用以证明华煜科技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逾期竣工140天,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华煜科技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华煜科技公司并没有违约。对含光日出苑l、2、3号楼及地下车库竣工资料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含光物业公司与华煜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工程总工期为80天,自2010年4月26日开工至2010年7月14日竣工验收。待华煜科技公司办理完毕消防验收手续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含光物业公司将工程款付至工程承包总价的95%。预留工程总价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十日内在无任何质量问题和隐患后,含光物业公司将质保金一次付清。在保修期内,华煜科技公司免费为含光物业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在接到含光物业公司维修通知三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2011年3月2日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向含光物业公司下发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违法通知书,其中第6项的问题是地下车库未经消防审核,要求工程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查。2012年6月14日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向含光物业公司下发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认为工程整改已符合要求,同意投入使用。
还查明,含光物业公司在一审时提供照片用以证明华煜科技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对于是否通知华煜科技公司进行维修未提交证据证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程序是否违法;华煜科技公司是否逾期竣工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中一审合议庭组成及审判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含光物业公司上诉虽然认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尽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10年7月14日竣工验收,但是合同中还约定待华煜科技公司办理完毕消防验收手续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含光物业公司将工程款付至工程承包总价的95%。而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消防验收手续在2012年6月14日才最终完成是因为华煜科技公司的过错,结合本案双方于2012年9月12日签署了消防工程交接单及2012年9月24日含光物业公司向华煜科技公司的付款承诺等事实,华煜科技公司并没有逾期竣工,华煜科技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含光物业公司上诉认为华煜科技公司逾期竣工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任华
审 判 员 张 鹏
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