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2执2081002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陇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杨某某儿子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1,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103271988********,系杨某某女儿杨某1。
被执行人:西安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54。
被执行人: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818。
杨某某、杨某、杨某1与西安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6)陕040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一、西安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某、杨某、杨某1各项损失61477元;二、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某、杨某、杨某1各项损失255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5元,由西安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5811.75元,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30.25元。以上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为12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83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代理审判员 鱼 跃
代理审判员 于 秦
二O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严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