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8165号
原告:西安鸿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百花村小区1幢4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任**,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号丽华科技大厦24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鸿舟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鸿舟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鸿舟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鸿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3元,减半后133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武宁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