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2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1,女,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杨某、杨某1与西安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6)陕040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一、西安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杨某1各项损失61477元;二、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杨某1各项损失255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5元,由西安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5811.75元,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30.25元。以上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为12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83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
代理审判员鱼跃
代理审判员于秦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