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65号
原告:***,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96号(建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4978012T。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本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未果,且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致使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克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