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202民催8号
申请人:安徽格瑞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安徽格瑞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安徽格瑞杰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20005324226912、票面金额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格瑞杰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安徽格瑞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