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2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5600799178。
法定代表人:高丽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桂勇,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澄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右所镇马桑箐公路7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695694677Q。
法定代表人:梁浩,总经理。
云南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葆盛建筑公司)与云南澄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德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云0422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由澄德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葆盛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735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73523.27元;二、由澄德房地产公司支付从2017年8月29日起以所欠工程款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7843元由澄德房地产公司负担。因澄德房地产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葆盛建筑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澄德房地产公司目前在本院共涉50余件未履行的执行案件,涉案标的共计2600万余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程序及措施:
1、2021年5月8日、10月8日,本院依法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澄德房地产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及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澄德房地产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有车牌号为云FC××**、云FC××**号汽车各一辆,已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以(2020)云0422执619号执行案件办理了轮侯查封手续,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信息反馈。
2、2021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澄德房地产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2021年5月28日,本院以另案向澄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澄江市房产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澄德房地产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未售商品房6套,土地使用权已于2020年11月6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以(2020)云0422执619号执行案件依法对其未售商品房6套进行了查封,但该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已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查封,该6套未售商品房目前也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因被执行人澄德房地产公司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5、本院到被执行人澄德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澄江市处)对其相关营业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其办公场所已停止营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处于停工状态。
6、2021年10月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反馈,其对本院采取的上述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13964元及利息,截至目前,尚未执行到款项。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程序及措施,已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要求其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其明确表示除本院查明的上述财产外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上述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及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表示认可,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现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1)云0422执4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俊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