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323民初435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泽库县,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8226960741D。
法定代表人:刘晓云,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成祥,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循化县,居民身份证:XXX。
原告****与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马成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私下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20元,减半收取计118.1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仁 青  卓 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仁增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