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

***、循化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5民初760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循化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循化积石镇东门。    
法人代表:马智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循化积石镇黄河中路南侧7号。    
法定代表人:刘木汗麦,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循化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45元,减半收取计79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仁青措
审判员    韩云
人民陪审员    韩维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