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5民初760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循化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循化积石镇东门。
法人代表:马智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循化积石镇黄河中路南侧7号。
法定代表人:刘木汗麦,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循化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45元,减半收取计79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仁青措
审判员 韩云
人民陪审员 韩维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