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

**与循化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25民初126号
原告:**,四川省仪陇县人,住该县。
被告一:循化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二: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与被告循化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74元,减半收取计240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仁 青 措
审 判 员 拉浪华多
人民陪审员 韩 维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学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