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2575号
原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8226960741D,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积石镇黄河中路南侧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926665778N,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5号B座写字楼1层、2层、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6元,已减半收取2743元由原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