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

上诉人甘肃省张掖市欣欣地质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2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张掖市欣欣地质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
委托代理人:***,男,甘肃省兰州市人。
原审被告: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
法定代表人:向昆明,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向**,男,汉族,系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法务部工作人员。
上诉人甘肃省张掖市欣欣地质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222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222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省张掖市欣欣地质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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