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

**与甘肃省张掖市欣欣地质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2221民初339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甘肃省张掖市欣欣地质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张火公路一四五队。
法人:***
被告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南城华蜀南路200号。
法人:向昆明
委托代理人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张掖市欣欣地质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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