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

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炉堆子煤矿勘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黔威执字第35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
法定代表人向昆明,系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牟洪亮,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炉堆子煤矿。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炉堆子煤矿勘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5683639.2元及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从2012年7月5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367.1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6118.00元。因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3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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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禄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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