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申18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新区交通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樊世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
一审被告:***,男,汉族,1960年6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
再审申请人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6民终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威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鉴定报告不是本案诉讼中形成的,一、二审法院直接对该报告效力予以认定,剥夺了该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系由鉴定机构依据专业知识针对专业问题所作,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应当结合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认定。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采信的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虽系另案中经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由甘肃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但该意见书对**承建的案涉工程K94-K95段路基工程造价进行了明确核定,与**在本案中的主要诉讼请求均系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且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其法律效力已经人民法院另案生效裁判所确认。在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能够否定其合法性时,一、二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宏威公司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岩
审判员   何星君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