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红一级公路建设工程二标项目部、某某、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6执复11号

复议申请人: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红一级公路建设工程二标项目部。

负责人:戴会山,该项目部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苏现,男,1978年4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

被执行人: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樊世忠,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红一级公路建设工程二标项目部(以下简称宏威公司民红公路项目部)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凉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602执异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复议称,凉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现与被执行人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其银行账户中资金432590元。因其不是该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是其承建民红一级公路建设工程二标段专项资金,不属于被执行人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法院执行其账户中的资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复议申请人认为凉州区人民法院划拨其账户资金的执行行为错误,请求撤销凉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602执异22号执行裁定,并向其返还已划拨的432590元资金。

经审查查明,苏现与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甘0602执4004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财产及其他收入在10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2019年9月16日,该院在宏威公司民红公路项目部的账户中扣划资金432590元,2020年5月26日,宏威公司民红公路项目部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院划拨其账户资金的执行行为错误,请求向其返还该笔资金。凉州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宏威公司民红公路项目部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对外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因此,该项目部账户中的资金属于被执行人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凉州区人民法院扣划该账户资金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宏威公司民红公路项目部的异议理由不成立。遂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甘0602执异22号执行裁定,驳回宏威公司民红公路项目部的异议请求,宏威公司民红公路项目部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宏威公司民红公路项目部是被执行人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实施民红一级公路建设工程二标段而设立的工程项目部,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属于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且该账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的账户类型,因此凉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苏现与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宏威公司民红公路项目部账户中的432590元资金并无不当,宏威公司民红公路项目部的认为其不属于该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其账户中的资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凉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602执异2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红一级公路建设工程二标项目部的复议申请,维持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602执异2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宗

审判员  赵永龙

审判员  陈树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韩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