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1民初1566号之三
原告:***,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胜利街64号。
法定代表人:樊世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戴会山,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戴林山,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民勤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西渠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明,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戴会山、戴林山、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78元,减半收取525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淑芸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