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元、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6执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元,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执行人: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胜利街64号。。
法定代表人:樊世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与被执行人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元要求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5854554.95元级利息,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元与担保人李金荣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用位于武威市古浪县房屋抵顶案款2909744元。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暂未执行到位。
2020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网络查询、传统查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建宗
审 判 员 赵永龙
审 判 员 陈树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达中彪
书 记 员 张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