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6执恢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执行人: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武威新区交通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樊世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甘肃省古浪县。
第三人:武威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威宏威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武威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协助执行164381元,2021年6月3日执行***在古浪农商银行股金94859元(股),2021年6月23日***向***交付位于武威市凉州区,作价648928元,2021年7月14日武威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协助执行500000元,以上财产已向***(发放)交付。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6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成维
审 判 员 吴世彪
审 判 员 赵永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东波
书 记 员 马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