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开发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开发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91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通开发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并自2016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开发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628元。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
2、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线下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通市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本院至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人许××名下财产线索并至如皋市××**调查被执行人家庭现状。经反馈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0年9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南通开发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冒国才到庭),告知其本院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调查结果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91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