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蜀西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31民初273号
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蜀西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工业北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建筑公司)与被告成都蜀西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西制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星辰建筑公司以与被告蜀西制药公司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星辰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7元,由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