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1执保70号
申请人: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青蒲路549号3-6分厂1-3楼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院(2019)川0131民初9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诚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6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诚实业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成都蒲江朝阳大道支行的账户为44×××72内的存款在16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安自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