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案件由来:上诉人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131民初411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原审原告诉请原审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并提供了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称不存在借贷,系投资款,需要通过实体审理查明,不属于本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范围。本案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指向的是借款人负有的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审原告在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中是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成佳镇麟凤村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原告依法可以选择向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魏明
审判员*露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