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31执457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与四川德贝纳智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贝纳智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158元、执行费2,561元。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划拨被执行人德贝纳智诚公司银行存款15,910.47元。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德贝纳智诚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星辰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德贝纳智诚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利强
书记员 何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