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16363号
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伏治云
书记员 李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