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802民初669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远威,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五冶生活基地102号5楼。

负责人:陈尚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安红,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频辉,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安红,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频辉,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建筑公司)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五冶第一分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冶集团公司)及反诉原告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与反诉被告星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和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星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安红、蒋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共同支付星辰建筑公司工程款494,195.47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10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负担。审理过程中,星辰建筑公司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实为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损失计算方式为,以欠付的款项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2项请求中的保全费未发生,不作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5日,星辰建筑公司与五冶第一分公司签订一份《雅安领地·凯旋帝景二期工程(1、2、3、4栋、部分地下室及人防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星辰建筑公司分包建设雅安领地·凯旋帝景二期1、2、3、4栋和部分地下室及人防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合同签订后,星辰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8月20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投入使用。经星辰建筑公司与五冶第一分公司结算,案涉工程总价款为98,839,094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工程总价款的5%,质保期满2年后支付星辰建筑公司质保金的90%,剩余10%待质保期满五年后一次性支付。双方因前述质保金中的90%发生纠纷后,已经人民法院裁判处理完毕。在质保期满五年后,经星辰建筑公司催收,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仍未支付剩余10%的质保金。星辰建筑公司认为,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五冶第一分公司系五冶集团公司开办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五冶集团公司应与之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对五冶第一分公司与五冶集团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无异议。星辰建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实为质保金,对未退还质量保证金494,195.47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未退还质保金的原因是案涉工程在星辰建筑公司的防水工程质保期内出现了大量因质量引发的维修项目。五冶集团公司接到四川汇丰物业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业主单位雅安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领地房产公司)关于案涉工程项目维修的函件后,均以电子邮件发送给星辰建筑公司工作人员苏光镒的方式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了星辰建筑公司。在双方此前的诉讼过程中,苏光镒曾以星辰建筑公司员工身份作为星辰建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足以说明二者之间的关系。星辰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接到有关通知后未及时进行维修存在正当理由,应视为认可维修项目对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基本事实。由于星辰建筑公司一直未处理,导致业主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后,扣除了本应退还五冶集团公司的质保金。截至2019年年底,五冶集团公司因此被业主单位雅安领地房产公司、领地集团有限公司扣除质保金多达516,083.94元。双方在合同第42页中关于退还讼争质保金的约定为,“质保金5%,质保期满处理完遗留问题后扣减相关费用(若有就扣减)后无息支付”。故质保金应在扣减处理遗留问题产生的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而实际上处理遗留问题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超过了应当退还的质保金,故应驳回星辰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星辰建筑公司支付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因未履行防水质保义务导致的质量扣款损失共计516,083.94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星辰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五冶集团公司承建雅安领地·凯旋帝景二期工程后,五冶第一分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星辰建筑公司于2011年3月5日就星辰建筑公司承包其中1、2、3、4栋、部分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施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就保修责任约定有:“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使用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乙方未能及时维修,甲方有权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用的15%)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及任何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案涉工程于2013年8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后,星辰建筑公司收到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转发的物业公司和业主单位发送的需要维修的函件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防水质保义务。因此,2019年年底,五冶集团公司在与项目业主单位结算过程中被扣除了防水质保金516,083.94元(与此前双方当事人另案诉讼涉及的维修费用无关)。五冶集团公司认为,星辰建筑公司应向其赔付该扣款损失,遂提起本案反诉。

星辰建筑公司辩称:星辰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了维修义务。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主张的维修费,因维修项目不属于星辰建筑公司的维修范围而不应得到支持。外墙防水方面造成维修事项发生的原因是存在设计缺陷,而非星辰建筑公司施工不符合规范造成。案涉工程的设计未按《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实施外墙防水,而是采用抹灰中加入防水剂代替外墙防水。因设计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不应由星辰建筑公司承担。五冶集团公司与业主单位之间就质保金退还和维修费负担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人民法院作出了调解书。但该调解书不能作为扣除星辰建筑公司质保金的当然理由和法律依据。调解书是五冶集团公司与业主单位之间达成,星辰建筑公司并未参与诉讼和调解,不受该调解协议内容的约束。综上,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就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能够证明本案有关事实的证据,即双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2017)川18民终1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及案件事实审查认定如下:

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提交的有争议的证据:

1.雅安领地房产公司发送给五冶集团公司的有关函件,用以证明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年底,雅安领地房产公司就案涉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需维修事宜多次向五冶集团公司发函。星辰建筑公司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下简称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特别是证据中有2019年要求维修的函件与本案无关。因为质保期已于2018年8月20日届满。

2.五冶集团公司发给星辰建筑公司工作人员苏光镒的电子邮件,用以证明五冶集团公司就领地致函事项已全部转发通知星辰建筑公司。星辰建筑公司质证认为,邮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发送给指定人员,并且该证据反映的问题在上一案件中已经处理,与本案防水工程没有直接联系。

3.五冶集团公司发送给星辰建筑公司的维修联系函,用以证明五冶集团公司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曾书面致函星辰建筑公司。星辰建筑公司质证认为,星辰建筑公司收到函件以后进行了回复,恰好证明星辰建筑公司已经履行了保修范围内的维修义务,未处理的不在保修范围内。

4.星辰建筑公司向五冶集团公司发送的回函,用以证明星辰建筑公司知悉五冶集团公司致函内容。星辰建筑公司的质证同前项证据一致。

5.雅安领地房产公司向五冶集团公司发送的告知函,用以证明雅安领地房产公司告知五冶集团公司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后未得到解决。星辰建筑公司质证认为,告知函的落款时间早就过了质保期,过了质保期之后还发函要求维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6.雅安领地房产公司维修费用扣款清单,用以证明雅安领地房产公司因星辰建筑公司未及时维修,自行委托他人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已从五冶集团公司质保金中扣除。星辰建筑公司质证认为,没有客观的事实依据相印证,故对其证据三性均不认可。值得注意的是,有的现场收方记录表填写的时间是2019年,而质保期早在2018年8月20日就已经届满。

7.(2019)川1802民初1863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雅安领地房产公司因星辰建筑公司未及时维修已扣除五冶集团公司质保金800,483.59元,其中属于星辰建筑公司施工范围内的维修事项造成扣除的金额为516,083.94元。星辰建筑公司质证认为,该民事调解书不能证明扣款的相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当时五冶集团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后,星辰建筑公司诉讼代理人宋彬曾提出以共同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该案,五冶集团公司拒绝星辰建筑公司人员参加,并且不通知星辰建筑公司到场,自行与领地房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相关责任应由五冶集团公司自行承担。

经审查,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中,(2019)川1802民初1863号民事调解书具备有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有关电子邮件接收人苏光镒在(2017)川18民终145号案中曾以星辰建筑公司员工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故对有关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明力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审查认定;雅安领地房产公司发送给五冶集团公司关于案涉工程项目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有关函件中大多没有收函单位人员签字确认收函人和签收时间,缺少对维修人员到场的确认,但其中部分函件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维修费用扣款清单等其他证据能够认定部分维修费用发生的事实及发生的必要性,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审查认定。

星辰建筑公司提交的有争议的证据:

1.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来源于网络下载),用以证明该规程适用于案涉工程外墙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质证认为,该规程不属于证据,只是一个技术标准,不能以此免除星辰建筑公司的责任。

2.建筑设计总说明(来源于雅安市城建档案馆),用以证明案涉工程建筑设计总说明中没有关于外墙防水的设计说明,没有外墙防水的设计导致外墙渗透。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质证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31页9.2.5条,星辰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包括前述技术规程)进行规范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无论是否有案涉工程外墙防水设计,都不能免除星辰建筑公司的责任。

经审查,星辰建筑公司提交的建筑设计总说明具备有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但该项证据与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两项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防水维修事项系建筑设计存在缺陷造成。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五冶集团公司中标承建雅安领地·凯旋帝景二期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星辰建筑公司承建。为此,五冶第一分公司作为承包人(甲方)与作为分包人(乙方)的星辰建筑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由星辰建筑公司分包承建雅安领地·凯旋帝景二期工程1、2、3、4栋楼、部分地下室及人防工程。合同暂定价为106,040,000元。承包人与分包人的结算方式为,按发包人与承包人最终结算总价扣除3.6%管理费及其他分包合同约定的应扣费用后确定;工期从2011年3月9日至2012年4月30日。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质保金5%,质保期满处理完遗留问题后扣减相关费用(若有就扣减)后无息支付”。合同附件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摘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50年)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安排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15%)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及任何第三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甲方的验收签字,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乙方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确认。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5%。保修期持续2年或上款规定的保修期顺延到期日且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单位及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14天内即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在依据本合同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保修款的90%支付给乙方。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满向乙方发出《工程保修工作最终完成证明》以说明乙方的保修责任已全部完成,支付剩余的10%保修金(无息)后正式全面终止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星辰建筑公司进场施工。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投入使用。

双方因工程款给付和退还90%的质保金发生纠纷后,分别于2015年12月12日和2016年5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就该案本反诉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5)雨城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五冶第一分公司和五冶集团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川18民终1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对双方因工程款、90%的质保金,以及截至2015年3月发生的星辰建筑公司质保范围内的维修费负担等发生的纠纷作出了裁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力17方的保修责任已全部完习修期满向乙方发出I工程保修工作最终完成证明】以说明乙方的保修责任已全部完习成,支付剩余的10%保修金(无息)后正式全面终止本合同。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14天内即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在依据本合同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保修款的9

在质保期于2018年8月20日届满五年后,经星辰建筑公司催收,五冶第一分公司和五冶集团公司未支付星辰建筑公司剩余10%的质保金494,195.47元。

另查明,自2015年6月23日起,四川汇丰物业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凯旋帝景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汇丰物业公司凯旋帝景物业中心)、雅安领地房产公司就案涉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需维修事宜多次向五冶集团公司发函。五冶集团公司、五冶第一分公司根据汇丰物业公司凯旋帝景物业中心反映的房屋存在的如楼顶渗水反硝、腰线窗台等处外墙渗水造成业主损失等问题,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转发星辰建筑公司要求整改。星辰建筑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回复五冶集团公司认为:“1.层面渗水问题现场确认并经业主确认没有渗水问题。2.外墙渗水属于是因芦山4.20地震不可抗自然灾害造成,非我公司保修范围内。3.来函所属其它问题不属于我公司的保修范围”。此后,星辰建筑公司、五冶集团公司、五冶第一分公司对存在的上述问题均未进行维修、整改。雅安领地房产公司遂委托第三方对前述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部分维修整改。此后,五冶集团公司因与雅安领地房产公司和领地集团公司就退还剩余工程质保金发生纠纷后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本院据此作出(2019)川1802民初18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的协议内容有:“因五冶集团公司未完全履行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防水质量保修义务,依据双方关于质量保修责任的约定,雅安领地房产开公司、领地集团公司发生的防水有关维修费用869,516.41元由五冶集团公司承担,并在防水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五冶集团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星辰建筑公司承建,并由其下属五冶第一分公司与星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8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投入使用。星辰建筑公司要求五冶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退还质保金494,195.47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在扣减质保责任对应金额后予以支持。综合双方诉辩意见,反诉的争议焦点在于星辰建筑公司是否应当对五冶集团公司、五冶第一分公司因被雅安领地房产开公司、领地集团公司扣除质保金冲抵维修费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维修费具体数额如何审查认定;本诉的争议焦点在于五冶集团公司、五冶第一分公司是否应当赔付逾期退还质保金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对此,本院分析、评述如下:

一、关于星辰建筑公司是否应当对五冶集团公司、五冶第一分公司因被雅安领地房产开公司、领地集团公司扣除质保金冲抵维修费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维修费具体数额如何审查认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以及该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工程质量保修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施工承包合同无效而免除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本案所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质保金的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星辰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其质量保修期内,质保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维修费用。

五冶第一分公司和五冶集团公司主张因星辰建筑公司未履行防水质保义务,导致其被业主单位扣收质保金抵偿的相关维修费516,083.94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因与业主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时,已实际进行维修处理而发生的费用造成的扣款454,883.94元(包括《雅安凯旋帝景二期维修处理工程量清单》所列1、2、3、4栋楼均发生的排水沟、素土夯实、散水费用429,042.44元,以及《雅安凯旋帝景二期维修处理1、2、3、4栋工程量清单》所列维修费用25,841.49元);二是因与业主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时,尚未处理的遗留问题,预计需要支出的费用造成的扣款61,200元。对于上述费用中因未处理的预计费用造成的扣款61,200元,五冶第一分公司有经业主单位和物业公司签章确认的《遗留问题汇总(二期未处理)表》等相应证据佐证系在质保期内业主报修未处理的事实,且从问题描述来看属于星辰建筑公司施工范围内因质量原因造成。根据双方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甲方有权安排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15%)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及任何第三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星辰建筑公司应当对五冶第一分公司和五冶集团公司因星辰建筑公司未履行防水质保义务,导致其被业主单位扣收质保金抵偿的该部分维修费61,200元承担赔付责任。此外,其他已实际进行维修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中,维修处理工程量清单载明1、2、3、4栋楼均发生的排水沟、素土夯实、散水费用429,042.44元,因五冶第一分公司和五冶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核实具体施工点位,以及是否与业主在星辰公司质保期内反馈需要维修问题具有对应关联关系,故无法核实施工必要性和造成该些施工的具体原因是否系星辰建筑公司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对此,五冶第一分公司和五冶集团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与此有关的费用429,042.44元,不应计入星辰建筑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费用范围。另外,除房号为4-1-202、4-2-903、3-3-806、3-2-302、1-3-602、1-3-102、1-3-402、1-1-101的维修事项,缺乏证据证明与业主在星辰公司质保期内反馈需要维修问题具有对应关联关系且确属因星辰建筑公司防水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费外,《雅安凯旋帝景二期维修处理1、2、3、4栋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其他维修事项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属于星辰建筑公司防水工程质保范围内,且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共计19,778.89元,应由星辰建筑公司承担。另需特别说明的是,其中1-1-101号房需要维修的事由是房屋客厅顶部有裂纹,虽非防水质保范围,但属于主体结构工程范围,亦在主体结构工程的质保期内。故该维修事项产生的维修费2,447.28元,亦应由星辰建筑公司承担。星辰公司辩称其已完全履行了保修义务,渗水原因系工程存在设计缺陷造成,但未提交维修完毕后,取得业主和合同相对人的验收签字的相关证据,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渗水原因系工程存在设计缺陷造成,故本院对其反驳意见不予采纳。五冶第一分公司、五冶集团公司尚应退还星辰建筑公司质保金410,769.30元(494,195.47元-83,426.17元)。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中,造成五冶集团公司、五冶第一分公司举证不能的主要原因是其未按双方约定自行安排第三人维修并收集整理证据,而是怠于向业主单位履行维修义务。最终,在业主单位联系第三方进行施工后,只能从业主单位处接收有限的证据。五冶集团公司和星辰建筑公司作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在处理类似民事纠纷过程中均应更加审慎、务实、敬业地行事,树立诚信经营、质量上乘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关于五冶集团公司、五冶第一分公司是否应当赔付逾期退还质保金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的问题。五冶集团公司、五冶第一分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约定,该质保金应无息退还。本院认为双方关于无息退还的约定,按照通常的理解仅指在退还质保金的条件成就之前不计算利息。故对五冶集团公司、五冶第一分公司的该项反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满后双方应当及时核对工程保修工作最终完成情况,并就有关质保金进行结算。本案中虽有证据证明星辰建筑公司未及时完全履行保修义务,但对未完全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最终承担责任并抵扣质保金后,尚应退还的剩余质保金仍应及时支付。否则,逾期未付必然造成星辰建筑公司的利息损失。星辰建筑公司据此要求五冶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以欠付的款项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保金410,769.30元,并赔付该款,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088元,减半收取计4,5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计4,480元,共计9,024元。由星辰建筑公司负担814元,由五冶集团公司、五冶第一分公司负担8,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定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