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蒲江民管初字第9号
原告***。
被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事故发生地在雅安市荥经县,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本案的管辖权法院应为事故发生地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雅安市荥经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被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成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