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特745号
申请人:深圳亿和光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长圳路振惠工业区5栋厂房2栋201。
法定代表人:缪金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川,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梦娴,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380室。
法定代表人:霍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春根,男,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秀广,男,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亿和光创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深圳亿和光创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1年5月7日经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服务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亿和光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0 837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00 000元,于2021年6月25日前支付100 000元,于2021年7月25日前支付100 000元,余款80 837元于2021年8月25日前结清);
二、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亿和光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3 763元,于2022年12月26日前结清;
三、若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一、二项所列任意一期款项,则深圳亿和光创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剩余全部未受偿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有权要求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另行支付逾期违约金50 000元;
四、此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深圳亿和光创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在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服务办公室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2021)中促京0105调217号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牟诚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泓
书 记 员 宋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