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三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9民初2308号 原告:安徽三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东梁路8号。 法定代表人:**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38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赟赟,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三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安徽三安公司)与被告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甲尼照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安徽三安公司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三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甲尼照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三安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348437.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8437.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4月17日,被告因其承包的晋安河最美观光带夜景灯光及雾景工程,与原告陆续签订了9份《采购合同》,向原告采购灯具。采购合同约定,合同质保金为总合同价款的5%,自被告项目验收并移交给业主之日起算,质保期满两年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原告。合同第9条约定,延期付款的应支付违约金。现该项目在2019年9月后就已经投入使用,但被告却始终不付剩余的质保金348437.75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甲尼照明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质保金金额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该工程并没有完成验收和移交,故而质保金的应付时间还未到。所以不同意支付质保金。对于是否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听从法院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4月17日,安徽三安公司与甲尼照明公司陆续签订了九份《采购合同》,编号依次为:GN180705-JAN-02、GN180705-JAN-04、GN180705-JAN-05、GN180705-JAN-07、GN180705-JAN-09、GN180705-JAN-10、GN180705-JAN-12、GN180705-JAN-14、GN180705-JAN-15。上述采购合同均系甲尼照明公司因晋安河最美观光带夜景灯光及雾景工程总承包项目向安徽三安公司采购灯具。合同的第6条均约定,本合同产品质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自甲方项目验收移交给业主之日起算,质保期满贰年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合同第9条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应偿付对方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若需方延期付款,每延迟一天应向供方赔偿该批货物总金额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天的,供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需方赔偿损失。2019年2月23日,最后一份《售后情况反馈表》记载,甲尼照明公司认可安徽三安公司已按照合同数量完成全部供货,产品在亮灯两个月内未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甲尼照明公司称,晋安河最美观光带夜景灯光及雾景工程于2019年9月进行了验收手续,但是业主没有给其正式的验收单。后该工程一直未结算。2022年5月,在其公司的申诉下,方与业主进行了结算,但是,结算也并不等于移交,而没有移交的原因是业主没有钱。为证实己方意见,甲尼照明公司向本院提交《工作联系单》,联系单系甲尼照明公司发给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州城乡建总公司),双方一致认可该公司即诉争工程的业主。联系单记载:事由:关于晋安河最美观光带夜景灯光及雾景工程移交的有关事宜。……我司与安徽三安公司签订的灯具供货合同约定,供货产品质保金(5%)从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业主之日起计算,质保满二年后支付。因该项目自2019年9月竣工验收后,城乡建总对该项目移交工作非常重视,多次组织协调晋安河公园管理处办理该项目移交事宜。终因财政经费问题,该项目一直处在待移交状态。为此,特请城乡建总出具未移交情况说明,以便安徽三安公司知悉情况。建设单位处手书“情况属实”,加盖有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市政二部印章,没有记载时间。安徽三安公司不认可该联系单的证明目的。 安徽三安公司表示,工程已于2019年9月验收、移交并投入使用。即使按照甲尼照明公司所称,其与业主一直未结算,拖延结算的也是甲尼照明公司而不是业主。甲尼照明公司认可已验收、已结算,但却认为没有移交。但安徽三安公司认为验收时间就是移交时间。为证实己方意见,安徽三安公司向本院提交福州城乡建总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出具的《关于尽快办理晋安河最美观光带夜景灯光及雾景工程结算工作的函》,该函发给甲尼照明公司,称:工程于2018年5月进场,2019年8月完工,目前还未办理相关竣工结算工作。……晋安河夜景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7个月,但目前相关工程结算工作进展缓慢,考虑到疫情影响导致相关工作滞后,为了尽快完成项目结算,避免项目后期出现农民工工资问题,现要求贵司尽快办理相关结算工作,并在2020年5月底前完成晋安河夜景工程结算编制提交我司。2021年5月18日,福州城乡建总公司再次***照明公司发函,称:……晋安河夜景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一年零9个月之久,在此期间我集团多次催促贵司加紧办理工程结算,但至今我集团还未收到相关工程结算材料,现再次要求贵司尽快办理相关结算工作,并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晋安河工程结算编制提交我集团。2021年10月11日,福州城乡建总公司第三次***照明公司发函,称:……晋安河夜景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两年之久,在此期间,我集团多次催促贵司,并分别于2020年5月及2021年5月两次去函告知贵司加紧办理工程结算,但至今仍未收到相关工程结算材料。现再次要求贵司尽快办理相关结算工作,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晋安河工程结算编制,并将完整资料报送我集团。经质证,甲尼照明公司对函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上述函件只能证明其公司与福州城乡建总公司做了结算,但结算不是移交,其公司一直没有收到正式的移交单。 就双方争议,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评述。 本院认为,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买卖合同对支付价款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安徽三安公司与甲尼照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时间是项目验收移交给业主两年后的30日内。现福州城乡建总公司在2019年9月已经验收,甲尼照明公司认可进行了验收流程,但称没有验收单就不是正式验收,其陈述未有相应证据佐证且于理不合,本院对其该意见不予采纳。验收是指发包方在承包方将工程完工后,对工程检验后予以接收的行为。现甲尼照明公司辩称验收不等于移交,但亦未对其与福州城乡建总公司之间就验收与移交的实质性区别提供证据以作出合理说明,故本院对其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因而甲尼照明公司以工程未移交,故而质保期未起算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安徽三安公司主***照明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付款逾期,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现安徽三安公司自愿将违约金标准降低,综合主观过错、违约程度、违约期间等因素,本院认为安徽三安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未过分高于其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本院对安徽三安公司主张自2021年11月1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安徽三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8437.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8437.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3元,由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