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民特530号
申请人:***,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38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霍尔果斯启星同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圆楼三楼30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尼国际)、霍尔果斯启星同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道文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0007号裁决书(以下简称7号裁决)(四)(六)项中***承担责任的内容。
事实与理由:一、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北仲7号裁决认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根据《退款协议书》作出的,而《退款协议书》上乙方签名处“***”笔迹不是***的书写笔迹,存在冒名伪造情形。***对该《退款协议书》不知情,也没有在该《退款协议书》上签过名字。
二、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行为。7号裁决认为:“本案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了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针对本案合同项下被申请人一的所有支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不违背本案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应对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项下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三即为***,“本案合同”即《退款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是丙方保证责任,合同丙方当事人处列名有***。但是,***在《退款协议书》的丙方签字处却没有签字,即***并没有作出愿为乙方对甲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合同第三条约定内容显然对***没有约束效力。因此,本案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依据前提下,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仲裁结果,违背了“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系枉法裁决。
甲尼国际称,本仲裁案程序正确、证据真实有效、裁决正确,已经经过仲裁机构的裁判,***已经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庭审并且认可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诉求应当被驳回。
1.《退款协议书》是关于同道文化收取甲尼国际款项后退还事宜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甲尼国际将项目费用505万元支付给同道文化,因项目没有实际办理,故同道文化同意退款并签署了《退款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在案件整个款项收取、签署退款协议及仲裁过程中一直是同道文化法定代表人及100%持股股东,其同意退款并且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其对于上述事项完全知情并且同意,因此其为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并承担责任,完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2.***作为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掌握了同道文化的公章,而退款协议中有同道文化的盖章确认,这足以证明《退款协议书》是真实的,***是同意为同道文化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且盖章的。
3.《退款协议书》签订于2020年5月22日,仲裁案件裁决时间为2023年1月3日。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中,***并未就《退款协议书》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在仲裁案件的整个庭审过程中,***对于《退款协议书》未提出任何异议,既没有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也没有提出撤销或确认退款协议书无效的诉求,更没有申请笔迹鉴定,而是直接委派代理人参加庭审,并且完全认可了***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仲裁机构在案件立案、组庭、开庭、送达程序中均依法联系通知了***,***在得知被仲裁的情况下,依法出具了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作为代理人全程参加了案件的仲裁程序,在案件仲裁程序中,***委托代理人***对于退款的事实及***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完全认可,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证明***再次追认了退款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行为对***有效,***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仲裁机构依法电话通知***并且向***的身份证地址所在地以及同道文化的注册地址发送案件立案、组庭、开庭等法律文件,在这一系列过程中,仲裁机构已经充分履行了送达义务,仲裁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完全合法,不存在违法的情形。即使假设***未能收到相应的通知,也应当由***自行承担不参加庭审的法律后果。
6.甲尼国际已向闻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同道文化账户内没有任何资产,亦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现在法院依然在持续执行过程中,***作为同道文化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收取了甲尼国际505万元之后,均已经将所有款项转移挥霍,才导致了无法执行。
综上,本案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关于申请撤销的规定,其请求应当被依法驳回。
同道文化称,其与甲尼国际签订的《退款协议书》是其公司***与对方协商签订的,同道文化没有授权***参与此事,至于***的名字谁写上的,同道文化不清楚。
***称,《退款协议书》是***代表同道文化与代表甲尼国际的***签订的。《退款协议书》上合同丙方当事人列明有***,当时想让***也当保证人,但***没有告诉***这事,也没有让***在《退款协议书》上签字。***在仲裁过程中也表明过***不知情,与***无关,由***承担保证给付责任。至于《退款协议书》上乙方处***名字是谁签的,***不知道,反正不是***这一方人签的。
经审查查明,北仲根据甲尼国际提交的以同道文化、***、***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于2020年5月22日签订的《退款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2022年2月7日受理了甲尼国际与同道文化、***、***之间因该案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该案编号为(2022)京仲案字第0889号。该案适用该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中普通程序的规定。
北仲受理该案后,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向甲尼国际送达了受理通知、《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册》);向同道文化、***、***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委托***为该案代理人。北仲于2022年7月14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决定于2022年8月3日开庭审理该案。该会按照《仲裁规则》规定将组庭通知和开庭通知送达了各方当事人。仲裁庭于2022年8月3日开庭审理该案。甲尼国际的委托代理人、同道文化和***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未在该案中就《退款协议书》***的签字提出异议,亦未申请笔迹鉴定。
2023年1月3日,仲裁庭作出7号裁决。
另查明,***向本院提交一份签订于2020年5月22日的《退款协议书》,该协议首页载明:“甲方(债权人):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债务人):霍尔果斯启星同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方(保证人):***……***……”
该协议签字页载明:“甲方(债权人):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公章)。乙方(债务人):霍尔果斯启星同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公章),签名‘***’。丙方(保证人):签名‘***’。”
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本院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审查。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一、关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伪造的问题
***主张《退款协议书》上乙方签名处“***”笔迹不是***的书写笔迹,存在冒名伪造情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现为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案虽然系撤销仲裁裁决审查程序而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但上述认定标准也可参照适用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中,是认定仲裁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伪造证据的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北仲在仲裁程序中已经向***、***有效送达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在得知被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如果认为《退款协议书》中“***”的签字是伪造的,应当在仲裁过程中通过提出异议或申请鉴定等救济方式来表明其主张,而***本人并未就此提出相关主张,还委托了***作为代理人全程参加仲裁程序,而其委托代理人***亦未在仲裁程序提出《退款协议书》涉及签字伪造的抗辩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有效,***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其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再以此作为撤裁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是否存在仲裁员枉法裁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现为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并未向本院提供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证明仲裁员有枉法裁决的行为。***关于其在《退款协议书》的丙方签字处没有签字,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意见,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范畴,而非仲裁案件司法审查范围。故本院对其该项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