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三安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2308号 申请人:安徽三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东梁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38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三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安徽三安公司)诉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甲尼照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三安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标的额348437.75元),请求对被申请人甲尼照明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芳草地支行账户号为****账户内的存款348437.7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三安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348437.75元。担保责任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本公司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期间为从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保全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三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芳草地支行账户号为****账户内的存款348437.75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62元,由安徽三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