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圣大天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圣大天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17995号
原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雨安,女。
被告:哈尔滨圣大天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郭之光,总经理。
原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圣大天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6.50元,由原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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