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唯凯数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唯凯数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执恢138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唯凯数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富园****3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丽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人:黑龙江省盛利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孔晓宇,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哈尔滨唯凯数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盛利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58632.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利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利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及所有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利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有价证券。2019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利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晓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于2019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利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利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唯凯数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唯凯数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执恢13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兆松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孙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