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功章实业有限公司

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功章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3910号
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计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功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孙磊。
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功章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小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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