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30255、3025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第5栋3至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488752。
法定代表人:黄友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广东创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金茂东一街18号南沙金茂湾自编C1栋8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3489365P。
法定代表人:劳丽琴。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创粤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9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人民币362234.5元及其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6执30255号;对于上述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13元,本院依法予以追缴,案号为(2020)粤0306执30256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款项人民币379153元,其中人民币6913元划付作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5元划付案件执行费,余款人民币366735元(本金人民币36223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4500.5元)已经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9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9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