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粤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煲葆宝健康汤料有限公司、广东创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1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煲葆宝健康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创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劳丽琴。
上诉人广东煲葆宝健康汤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创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5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是一家中大型餐饮企业,曾在佛山、广州地区有数十家餐饮门店。自2019年底开始,受“新冠”疫情影响,上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遭遇严重冲击。如今,上诉人已出现严重资金困难,全部门店均已关闭,尚欠全国各地大量合作商的巨额债务难以清偿。因此,本案属于在佛山地区乃至广东地区均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所涉的标的额并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标准。同时,本案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希红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焦艳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