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粤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2496、22497号

申请执行人***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29091。

法定代表人贺雪琴。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广东创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金茂东一街**南沙金茂湾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3489365P。

法定代表人劳丽琴。

申请执行人***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创粤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3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创粤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277322.8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创粤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款1326010.26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1294758.26元,诉讼费15747元,执行费15505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39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3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