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0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创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煲葆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创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粤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5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煲葆宝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煲葆宝公司以196291.71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予创粤公司;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创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煲葆宝公司以邮寄方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一审法院也于2022年2月11日签收,但其完全无视,未依法保障煲葆宝公司的诉讼权利,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等相关规定。2.煲葆宝公司是因疫情影响导致履约能力减弱,无故意违约恶意,创粤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数额,一审判决煲葆宝公司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3.创粤公司不顾煲葆宝公司的协商意愿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创粤公司辩称,1.煲葆宝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后缺席开庭,是通过诉讼程序拖延付款时间,迫使创粤公司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方案,即按欠款总数的30%支付。2.一审法院已将创粤公司与煲葆宝公司在《煲葆**2021年度补充协议》约定的按剩余未付款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变更为日万分之一点五,现煲葆宝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
创粤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煲葆宝公司向创粤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96291.71元及违约金(从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本金,按照每日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煲葆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8日,创粤公司(乙方、承建单位)与煲葆宝公司(甲方、建设单位)签订《燃气管道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燃气工程,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经乙方依据设计图中的工程量编制的预算书,工程量为RBI2611+G100计量撬安装一台,DN25用气点18个,工程造价为392583.42元,乙方向甲方提供9%增值税发票;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本合同造价的50%(196291.71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符合通气条件后,甲乙双方办理本工程结算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造价的50%(196291.71元);并提供增值税发票。
2021年1月8日,创粤公司(乙方)与煲葆宝公司(甲方)签订《煲葆煲汤2021年度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工程款合计共392583.42元,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96291.71元,余款176662.54元及质保金19629.17元(备注:工程如2021年6月30日之前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免费负责维修,余款一并支付),2021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包括质保金的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未付款项(含质保金),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剩余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还需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全部合理费用。
2016年6月30日,煲葆宝公司出具的《协商处理债权债务的邀请函》载明截至本邀请函发出之日,煲葆宝公司尚欠创粤公司工程款本金196291.71元;意向投资者愿意按上述债权本金的30%代煲葆宝公司偿还,在创粤公司、煲葆宝公司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后,意向投资者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代偿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创粤公司、煲葆宝公司签订的《煲葆煲汤2021年度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煲葆宝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工程款176662.54元及质保金19629.17元予创粤公司,创粤公司请求煲葆宝公司向其支付196291.71元(176662.54+19629.17),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创粤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主张,创粤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故一审法院酌定由煲葆宝公司支付以196291.71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创粤公司,对创粤公司超出部分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煲葆宝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煲葆宝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96291.71元及以196291.71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创粤公司;二、驳回创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12.92元(创粤公司已预交),由煲葆宝公司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受理费,逾期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创粤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12.92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创粤公司书面申请,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由于开具发票不构成支付工程款的对待给付义务,故煲葆宝公司以创粤公司未向其开具发票为由主张无须支付工程款理据不足。同时,一审法院已考量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情形,对违约金调整至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算,调整后的违约金并不过高,煲葆宝公司上诉主张违约金过高理据不足。其次,煲葆宝公司收到一审法院的应诉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答辩状。一审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但煲葆宝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导致煲葆宝公司的答辩意见未记录在庭审笔录中。由于煲葆宝公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才向一审法院寄交答辩意见,一审法院未将该答辩意见记录于裁判文书,但这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故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综上,煲葆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由上诉人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媛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 楠
书 记 员 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