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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05民初25704号 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21)粤0605民初25704号民事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该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6民辖终136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96291.71元及违约金(从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本金,按照每日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燃气管道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市南海里水镇的“广东某某有限公司燃气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总工程价为392583.42元。后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了该工程。2021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煲葆宝汤2021年度补充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6291.71元未付,并承诺在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期未付“按照剩余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到期后,被告却于2021年6月30日向原告发出《广东某某有限公司协商处理债权债务的邀请函》,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96291.71元未付,提出希望能按欠款总数的30%给付欠款。但由于该付款方案非常不合理,令到原告利益严重受损,故原告未能接受该方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付清尚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20年4月8日,原告(乙方、承建单位)与被告(甲方、建设单位)签订《燃气管道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东某某有限公司燃气工程),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里水镇;经乙方依据设计图中的工程量编制的预算书,工程量为RBI2611+G100计量撬安装一台,DN25用气点18个,工程造价为392583.42元,乙方向甲方提供9%增值税发票;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本合同造价的50%(196291.71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符合通气条件后,甲乙双方办理本工程结算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造价的50%(196291.71元);并提供增值税发票。 2021年1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煲葆煲汤2021年度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工程款合计共392583.42元,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96291.71元,余款176662.54元及质保金19629.17元(备注:工程如2021年6月30日之前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免费负责维修,余款一并支付),2021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包括质保金的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未付款项(含质保金),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剩余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还需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全部合理费用。 2016年6月30日,被告出具的《协商处理债权债务的邀请函》载明截至本邀请函发出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196291.71元;意向投资者愿意按上述债权本金的30%代被告偿还,在原、被告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后,意向投资者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代偿完毕。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煲葆煲汤2021年度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工程款176662.54元及质保金19629.17元予原告,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196291.71元(176662.54+19629.17),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主张,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故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以196291.71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对原告超出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96291.71元及以196291.71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2.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12.9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