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3631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3631号之一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9208X。
法定代表人:陆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新,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102号7幢B座21层2110-2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8080749U。
法定代表人:于文平。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与被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长峰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745元,由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