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晋0925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山西综改示范区。
被执行人:山西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69668582XX,住所地山西省宁武县东寨镇。
本院在执行山西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等手段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增寿
审判员 杜德文
审判员 宗彦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院印)
书记员 孙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