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2475号
原告:靖边县祥伟木业租赁站。地址:靖边县XX路。
经营者:庄玉发,男,汉族、1987年XX月XX日出生,福建人,现住靖边县祥伟木业租赁站
被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宇文平,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祥伟木业租赁站与被告山西华禧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7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祥伟木业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 勃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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