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1447号
原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8080749U。
法定代表人: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贾亚涛
人民陪审员 康小萍
人民陪审员 郝永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宋冰冰